大门装智能猫眼遭对门邻居反对
邻居认为侵犯了自己隐私权;目前这种纠纷不少,法院判决不一
近日,南京发生一起邻里纠纷,起因是邻居安装了一个智能电子猫眼,对门的住户觉得侵犯了其隐私,从而起了冲突。最终经过协商问题得到解决,但记者发现此类纠纷并不在少数。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在楼道等场所安装摄像头,也没有规定私人安装摄像头需要到公安部门备案。所以,即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因为缺乏相关的条例,不同法院判定的结果也不尽相同。
电子猫眼在家居安防上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公民隐私权同样不容忽视。那么,居民在安装类似的监控设备时,该如何尽到注意义务?当公民其他权益的保护与隐私保护存在冲突时,应当如何取舍呢?为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安装智能电子猫眼起冲突
12月20日,南京奥体警务站接到市民报警,称因为对门邻居经常来覆盖自家智能电子猫眼,现在双方起了冲突,希望民警前来处理。
接警后,民警迅速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发生冲突的两户人家住在辖区的一家老小区,大门对大门,相距2米多。冲突的起因是张女士家近期安装了一个智能电子猫眼,而对门的黄女士认为侵犯了自家隐私,便坚决不同意安装。双方沟通无果后,黄女士就经常用纸条将其贴上。
张女士告诉民警,出于安全考虑,才安装了智能电子猫眼,这样不但可以有效震慑坏人,还能通过该设备与子女通话。她认为,安装在自家门内,并没有影响别人。黄女士则觉得,该设备有监控拍照功能,而且资料还能上传,严重侵犯了自家的隐私权。大门一开,家中的情况一览无余,日常作息规律都被对方掌握,非常没有安全感。
双方争执不下,为了避免事态升级,民警建议双方一起到小区物业,在业委会成员的见证下共同商议该事件该如何解决。最终,张女士承诺仅保留语音通话功能,而摄像、拍照和上传功能则关闭,邻居表示同意。
此类纠纷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
电子猫眼的居家安防功能的有效性值得肯定,曾有媒体报道,警方根据邻居电子猫眼的自动抓拍功能有效侦破了多起盗窃案。不过,智能猫眼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功能,相邻住户日常进出的全部信息确实容易被全部获悉,特别是对门邻居,打开大门后,客厅也在摄像头的拍摄范围之内。另外,摄像头的云存储功能一旦被破解,所存资料也会被泄露。
一边是居家安全,一边是隐私保护,两者发生冲突时,邻里间容易产生纠纷。但目前我国对个人监控的安装并没有细化的规定,所以导致即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关键词“电子猫眼”进行搜索,发现有多份民事判决书。其中,在一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出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安装电子猫眼,本无可厚非,但所安装的电子猫眼带有监控探头和自动感应拍摄及储存功能,且正对对门房屋的进户门,确实会给邻居造成心理上的紧张与不安,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对方的隐私权,最终判决安装方予以拆除。
而在另一起相邻关系纠纷的判决书中,法院则认为,安装的智能猫眼确有记录门前停留访客照片/视频等功能,但安装者系针对其访客,非对对门邻居进行监控,与对方的生活起居等均无影响,故没有支持起诉方要求拆除智能猫眼的请求。
安装尽量与邻居协商
既然在个人安装监控方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产生纠纷法院判决又不尽相同,那居民在安装类似的监控设备时,该如何尽到注意义务?当公民其他权益的保护与隐私保护存在冲突时,应当如何取舍呢?
南京久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奋斌表示,在隐私权纠纷中,判定私人安装监控摄像装置是否侵犯隐私权,是否应当拆除时,主要应当考虑其合理性和利益优先性。
一般来说,人身权保护优先于财产权保护,出入住宅的信息和住宅内的活动情况显然属于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个人隐私。另外,安装监控摄像头只是为了预防危险的发生,权益保护的紧迫性不强,若将他人的隐私都覆盖在自己监控的范围之下,两者的利益进行衡量后,隐私权的保护明显更为重要。
饶律师建议, 若居民确实要安装,应先与邻居协商,征得对方同意后再安装,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沟通时,可以告知邻居监控的目的在于防盗安全,并非有意监控他人;同时也可以表明电子猫眼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保护邻里的家庭、财产安全;并向邻居保证,录制到的对方信息,不会供他人使用或者向外扩散传播,视频资料会定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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