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美观或方便将原有入户门朝向“由内改外”
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内开”or“外开”
你的家门你自己能做主吗?
一起来看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邓某、杨某共同所有房屋与被告马某所有的房屋相邻,邓某、杨某乘坐电梯经公用通道入户必经马某家门口。
不久前,邓某、杨某准备装修房屋时,发现马某将房屋原入户内开门改为入户外开门,影响了自己的通行。在向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反映,协商均无果后,二人将马某起诉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调解成功 被告限期恢复原状
本案中,双方系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双方的矛盾为侵权人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该行为影响了被侵权人及其家人的通行和通行安全,并阻碍了公用通道畅通。
经过法官多次释法说理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马某同意限期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法官释法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业主自行改变原规划建筑设计,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不仅违反项目原规划建筑设计,通常也会侵犯相邻住户的相邻权,妨碍相邻住户通行的需求,甚至造成安全疏散隐患。因此,一般情况下,业主不能擅自更改入户门的开启方向。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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