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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胡先生在浏阳一家门窗店订购了房门、入户门、移门等,合同定价3.4万余元,所有门均约定为“实木”。合同签订当天,胡先生按照约定向门窗店支付了2万元货款,余下1.4万余元待安装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三个月后,门窗店按胡先生的要求送货上门并进行了安装。然而,验收时胡先生发现房门、移门、门套等材料并非合同约定的实木。因协商未果,胡先生拒绝支付剩余货款,被门窗店起诉至法院。胡先生表示,其不愿支付货款的原因系门窗店未履行合同约定,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存在重大缺陷,商家的行为属于商业欺诈,遂向法院提起反诉。法院审理认为,门窗店应向胡先生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并妥善安装,胡先生则应当按约向门窗店履行付款义务。法院一审判决胡先生向门窗店支付货款1.4万余元;门窗店按照购买的实木房门、移门、防火门价款,三倍赔偿胡先生4.4万余元,并承担修复入户门损失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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