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猫眼、电子门铃、电子摄像头等智能设备走进千家万户。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间的隐私权纠纷案,判决住户李先生拆除安装在自家门上的电子猫眼。法官表示,在入户门处安装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前,一定要征求邻居的意见,否则不仅容易产生邻里纠纷,还会在法律上构成侵权。
邓先生和李先生是同一楼层的邻居,该楼层一梯两户,两家大门相对而立,间隔3米多。2021年初,李先生在入户门上安装了一个电子猫眼。邓先生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电子猫眼,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邓先生诉称,李先生安装的电子猫眼正对其大门,该猫眼具有录音、拍照、录像、云上传功能,严重侵犯了其和家人的隐私信息,如出门时间、来访来客及部分家庭内部情况,给其和家人的精神和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李先生辩称,小区很多住户都安装了电子猫眼。白天家中无人,安装电子猫眼可以保障自家的安全和预防快递丢失。平时,自己主要使用门铃功能和报警功能,会进行远程查看和说话。而录像耗电太高,自己根本没有使用24小时录像功能。
海淀法院查明,涉案电子猫眼具备依据自身感应而自动拍照功能。李先生提供的电子猫眼拍摄的照片,可以清晰显示两户人家入户门前的公共走廊区域。本案两住户入户门前的公共走廊虽为公用走道,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但因该楼层系一梯两户,该公用走道与两住户专有的私密空间即住宅部分直接相连,其日常通行的人员更为特定,通行目的更容易判断。邓先生一家日常进出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住户的入户门正对,李先生在其房屋房门上安装的电子猫眼必然将门前公用走道及邓先生房屋入户门均纳入拍摄范围。该电子猫眼具有自动摄录、手机云存储等功能,故李先生安装的电子猫眼事实上形成了对邓先生隐私权的侵犯,应予以拆除为宜。关于邓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因邓先生未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失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拆除电子猫眼,并驳回邓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使用智能设备便利自己生活的同时,还要把握好边界,切勿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在法律的规范下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转自|法治日报 记者:张雪泓 通讯员:王文敬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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