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如今,很多楼房特别是高层住宅的入户门都是朝屋内开启,而有的房主为了装修时节省室内空间会把门从“内开”改为“外开”。有的则为了让自家入户门显得上档次,干脆直接拆墙把门改得更宽、更高,殊不知此举可能涉及法律风险。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
该案中,刘某与王某系邻居,分别是涉案1404室、1403室产权人。开发商交房时,两套房屋入户门开门朝向均为内开。后在未征得刘某同意下,王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将其入户门改为外开,导致两户房门全开时呈90度夹角。刘某认为,王某改变入户门开门方向妨碍了其及家人出行,故向法院请求消除妨碍,拆除向外开启的防盗门,恢复内开原状。经法院现场勘验,1403室全开门时遮挡1404室内门檐24厘米、外门檐65厘米,遮挡门把手,致使1404室房门无法打开。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王某在未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了1403室入户门的开门方向,造成1403室入户门完全开启的情况下,1404室房门无法打开,对刘某的通行造成影响,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王某擅自改变房屋原有户门设计朝向,对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造成妨碍,故法院对刘某的诉求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应给予相邻方便和接受限制,即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邻里关系,解决权利冲突、划定权利界限、确立补救措施。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坚持以人为本,提倡换位思考,充分考虑相邻方的生活方便,保持在合理限度内行使权利,并相互为对方提供便利。对可能或已经严重危害相邻方正常生活、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等行为,应自觉主动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预防和救护,最大程度减少对相邻方的不利影响,不得将一方的便利建立在另一方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
具体到本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居民入户门外的通道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未经许可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转为外开的行为,阻碍业主楼内公用通道畅通,影响正常通行安全,已经超过相邻方合理容忍范围,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受害人可通过诉诸法院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相邻关系各方比邻而居,“低头不见抬头见”,各方应当互谅互让以促成问题解决,恢复双方生活和谐安宁。在出现可能妨碍安全通行、通风、采光等行为时,权利人也应当守住底线,超出必要合理容忍范围的,相邻关系中的权利相对人一方便没有义务继续容忍,另一方对其超出必要限度的干扰行为应当承担包括赔偿、补偿义务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
编辑 甘浩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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