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
然而許多業主為瞭美觀或者方便
在裝修時擅改入戶門原有朝向
導致公共通道狹窄
影響鄰居通行安全
鄰裡間產生矛盾,對簿公堂
內開or外開
業主可以隨意改動入戶門的朝向?
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案件
案件詳情
黃某與陳某系某小區的鄰居,陳某在對房屋進行裝修時,將開發商原設計安裝好的向內開啟的入戶門改為向外開啟,並擴大瞭門體寬度。
2022年4月,該小區物業向陳某發出整改通知書,要求陳某進行整改,陳某收到後未進行整改。
鄰居黃某認為,陳某的入戶門向外開啟容易與自傢的入戶門產生碰撞,影響通行,且存在一定的消防安全隱患。其多次與陳某協商,希望陳某將入戶門方向恢復原狀,但陳某不予理睬,黃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陳某辯稱,其入戶門屬於其房屋專有范圍,沒有侵占公共區域。小區其他樓層也存在類似情況,相鄰雙方均相安無事,物業對此也無異議。從現場來看,黃某可以正常開門,且陳某的門上設置瞭限制開啟的裝置,陳某房門的開啟不影響黃某正常出入。樓道狹窄是開發商設計的,根本原因在開發商而不是陳某。作為鄰居,黃某也應該體諒陳某的實際使用需求。
法院審理
審理中,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下稱晉安法院)對房屋現場進行勘驗,發現黃某與陳某共用通道出入,雙方房門斜向相對,黃某房屋靠內側,陳某房屋靠外側,黃某出入須經陳某門口。兩傢共用的通道寬117cm,黃某門體寬87cm,陳某門體寬101cm且門框向外凸出。陳某入戶門垂直開啟後,過道僅餘15.8cm左右,雙方同時開門時會出現碰撞。陳某在其房門上方加裝一根限制房門開啟的鏈條,該鏈條需人工扣上,才可限制房門開啟的角度。
晉安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本案中,黃某與陳某系對門鄰居,陳某在明知開發商規劃設計並安裝好的入戶門為內開的情況下,擅自將自己房屋的入戶門改裝為向外開啟,並擴大門體寬度。雖其辯稱已配備瞭限制開啟鏈條,但該鏈條需人工扣上,可能存在忘記扣、有險情的時候來不及扣的情況。並且,該入戶門在開門的瞬間占用公共通道的絕大部分空間,90度開啟時通道僅餘15.8cm,不僅難以通行,還會在門後形成視野盲區,給黃某出入傢門、遇突發事件緊急逃生等造成一定的妨礙。故黃某請求陳某按原設計規范將入戶門開啟方向恢復為向內開,理由正當,於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晉安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判決陳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案涉房屋的入戶門恢復為內開門。
法官說法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身權利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在處理相鄰關系時,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本案是一起因房屋入戶門朝向改動引發的相鄰關系糾紛。雖然法律對住宅入戶門的開啟方向不作限制,但國傢標準《住宅設計規范》5.8.5條明確規定:“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開啟。”因此,除非入戶門存在不符合設計規范等必須整改的特殊情形,業主原則上不能擅自更改朝向,否則極易引發鄰裡糾紛和安全隱患。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每個人都享有追求舒適生活的權利,但該項自由權利的行使也有界限,不應隨意超越權利邊界實施民事行為,否則將存在違規違法情形,甚至面臨被起訴的風險。特別是在日常相鄰關系中,更應當保持和諧的互幫互助關系,營造融洽的鄰裡氛圍,才有利於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綜合:晉安中院、福建高院、廣西高院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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