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取不法利益,從他人處購買防火證等材料與不合格防火門配套銷售,經肥西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郭某某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案情回顧
2021年至2022年期間,郭某某在明知自己無生產防火門資質的情況下,多次購進防火門材料自行組裝防火門,再從他人處購買相關標志、合格證與其生產的防火門配套銷售。其出售的防火門後經檢驗鑒定,均不符合質量要求。
檢察機關認為:郭某某明知自己無生產防火門資質、生產和銷售的防火門質量不合格,從他人處購買防火證等材料與其生產的防火門配套銷售,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
一、請記住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檢察官提醒
防火門是安全門、生命門,一旦遇到火情,防火門便是一道強力的保護屏障,其生產、銷售必須符合安全規定。部分商傢為謀取不法利益,知法犯法,銷售質量不合格的防火門,不僅使消費者財產受到損失,更會給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埋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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