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高法
裝修時換新防盜門,鄰居認為新裝防盜門對其造成明顯障礙,是否應當恢復原狀?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瞭這起民事糾紛案,判決被告拆除防盜門,恢復原狀。
案情簡介
老王系某樓402房屋業主,小李為該樓401房屋業主,雙方房屋相鄰。2022年7月13日,小李裝修房屋時改裝瞭防盜門。老王認為,小李指使工人改裝防盜門時打碎瞭402房屋防盜門邊導致401房屋防盜門占用面積過大,將原來二門之間間隔全部占為己有,且小李在拆除自傢防盜門時震掉瞭402房屋門邊部分填充水泥,漏出門框,其他部位水泥也有一定程度松動,因此要求小李將損壞部位修好再裝門。在老王下樓找社區的同時,小李讓工人將門裝上,社區和派出所民警到場後已看不到之前被震掉的部位。小李表示,裝門師傅已經用發泡膠對損壞部位進行處理,無法拆門查看。經老王反映,物業公司現場查看後,出示瞭加蓋有物業公司印章的情況說明。
後老王訴至法院,要求小李拆除401房屋防盜門,修復402房屋與401房屋之間被砸壞的墻體及402房屋門框,恢復原狀。小李認為,兩傢之間的距離就是用來進行防盜門門框安裝的,是合理使用,不屬於侵占。目前老王房屋沒有進行裝修,不會影響現在的出行和使用。訴訟中,法院進行瞭現場勘驗,該樓棟相同戶型鄰居的防盜門間距為7.5厘米。
法院審理
北京三中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物業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可知,401房屋防盜門安裝時震掉瞭402房屋門邊部分填充水泥,漏出門框,故小李對此應承擔修復責任。根據案涉照片及現場勘驗,小李安裝的新防盜門改變瞭墻體的原狀,將雙方門框間隔的7.5厘米白墻覆蓋,致使雙方房屋防盜門緊貼,對老王防盜門以後的更新造成明顯障礙,故小李對此應恢復原始狀態。
因此,法院判決小李將401房屋防盜門拆除,重新安裝後與402房屋防盜門門框間隔7.5厘米,該間隔處恢復為白墻,並將402房屋門邊被震掉的水泥予以填充修復。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權利人,在行使不動產權利時,在通風、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設立不動產相鄰關系的目的是盡可能確保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和睦關系,解決相鄰的兩個或者多個不動產權利人因行使權利而發生的沖突,維護不動產相鄰各方利益的平衡。相鄰關系是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行使其權利的延伸或限制,給對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動產權利人是權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動產權利人是權利得以延伸的一方,這種延伸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所必需的。在現代社會,人們逐漸認識到對不動產權利的行使不是絕對的,為避免不動產權利人因絕對行使權利而妨礙社會進步和公共利益,有必要對不動產權利的行使特別是不動產物權的行使進行必要的限制。基於法律對於相鄰關系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行使權利主要有兩方面的限制:一是不動產權利人不能在其不動產內恣意妄為,從而影響鄰居對其不動產的正常使用及安寧。二是不動產權利人要為鄰居對其不動產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鄰居在合理范圍內因對其不動產進行正常經營管理的必要而使用自己的不動產。
本案中,小李在改裝防盜門時震掉瞭鄰居老王房屋門邊部分填充水泥,漏出門框,該行為損害瞭老王的權益,故小李對此應承擔修復責任。根據案涉照片及現場勘驗,小李安裝的新防盜門改變瞭墻體的原狀,將雙方門框所間隔的7.5厘米白墻覆蓋,致使雙方房屋防盜門緊貼,對老王防盜門以後的更新造成明顯障礙,故小李對此應恢復原始狀態。
作者:金妍熙、朱宏哲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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