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將小區大門換成瞭感應門,卻未向業主廣而告之,薛老太出小區時誤將入口當出口,被感應門撞倒,造成粉碎性骨折。這起糾紛日前由南通如皋法院調解結案,物業公司對薛老太主張的賠償費用承擔60%的責任,賠償15600元。
3月30日,薛老太到小區外檢測核酸。這次她走瞭不常走的西門,也不知道物業十天前裝瞭電動感應門,見外面有人進入、門已打開,趕緊通過。穿過時感應門正關閉,撞倒瞭薛老太。據法院查明,薛老太倒地後,門衛走出門衛室看瞭一眼,未過問傷情,也沒有及時將感應門電源關閉,導致感應門多次碰撞薛老太腿部。傢人聞訊後將薛老太送至醫院,經診斷為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因年齡已高選擇保守治療,期間由兒子、兒媳護理。
由於協商賠償不成,薛老太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計26000多元。物業公司辯稱,是老太錯將入口當出口,從感應門處通過,被自動關閉的感應門碰倒,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法院組織調解後,雙方接受瞭調解建議。
法院表示,《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服務合同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案中,物業在未裝感應門之前未區分出口和入口,兩邊都可進出,裝瞭感應門後未對業主廣而告之,也未在門口張貼標識,以便業主區分進出口。雖然薛老太未盡審慎的觀察和註意義務,錯將入口當出口,從感應門處通過,但她年事已高,對剛裝的感應門缺乏使用認知,而物業公司未盡充分提示、管理和維護的義務,且安保人員事發後未及時關閉電源,導致二次傷害,由物業公司對薛老太主張賠償的費用承擔60%的責任,其餘由薛老太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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