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物業投訴鄰居私改入戶門未果,業主拒交物業費反被起訴,判瞭!

隔壁鄰居私改瞭入戶門,

導致自己出入不便,

多次向物業投訴無果後,

男子選擇拒絕交物業費,

結果被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近日,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

審理瞭這起物業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楊某系衡陽市X小區的業主。2015年,他和原告某物業公司簽訂瞭一份《衡陽X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協議》。2016年10月,楊某完成收房手續,並預交瞭12個月物業費。

然後收房後楊某發現,隔壁鄰居在裝修期間私自將入戶門改為外開,不僅阻礙瞭消防通道,還影響瞭楊某的一傢正常通行。楊某多次向某物業公司反映情況,要求其督促鄰居進行整改,將入戶門恢復原樣,但沒有結果。

向物業投訴鄰居私改入戶門未果,業主拒交物業費反被起訴,判瞭!

楊某提交的證據

楊某認為某物業公司應對此事負責,遂選擇用拒絕繳納物業費的方式抗議。此後幾年,某物業公司多次向楊某催繳物業費未果,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楊某支付物業費及違約金共計9625.52元。

庭審中,楊某辯稱,對於小區業主私改入戶門外開的行為,某物業公司沒有按照物業服務條款盡到管理和監督義務,也沒有采取制止措施,屬於違約在先,損害瞭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駁回物業公司的請求。

某物業公司則表示,他們曾多次與私改入戶門的業主溝通,並扣留瞭對方的裝修押金,但該業主拒絕整改,自己已盡到瞭相應的管理義務。

向物業投訴鄰居私改入戶門未果,業主拒交物業費反被起訴,判瞭!

某物業公司與該業主溝通聊天記錄

法院判決

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被告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瞭《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國傢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對碧桂園小區提供瞭物業服務,被告作為該小區的業主理應按合同向原告交納物業服務費。

本案中,某物業公司作為服務企業,對業主的違規行為並無強制執法權。楊某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利,而不應拒絕繳納物業費。同時,鑒於某物業公司在服務中存在對他人破壞房屋建築公共部分的行為監督不到位、對業主反映問題反饋不及時等問題,法院酌情扣減物業公司10%的物業費,對物業公司要求楊某繳納物業費的訴請,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楊某支付某物業公司物業費7307.85元。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物業公司與業主是服務與被服務關系,可現實中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卻從未消停。從法律角度來看,物業公司缺乏直接的執法權力,對業主的一些不當行為無法進行強制約束。而隨著公民的法律意識和證據意識逐漸增強,在是否繳納物業費及如何繳納物業費的問題上,業主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愈加繁多。

法官提醒:業主在遇到類似問題時,應理性區分物業公司的職責范圍,不應將所有責任歸咎於物業公司並拒絕繳納物業費。同時,物業公司遇到問題時也應及時有效地與業主、社區等多部門溝通,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和糾紛。

轉自: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

作者:蔣倩

來源: 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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