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慕宏舉)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獲悉瞭一起改裝防盜門引發的民事糾紛案:老人改裝自傢防盜門影響鄰居出行,溝通無果後被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決老人對其安裝的防盜門進行整改,恢復至合理狀態。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老張與老李是鄰居,老張居住在601房屋,老李居住在602房屋,老李裝修時拆掉602房屋原有的入戶門,將原有門框向外延伸,同時更換成瞭加寬增厚的防盜門,造成兩傢房門之間的縫隙更小瞭,從而導致老張及其傢人開門時多次出現夾手等情況。老張與老李溝通無果,遂將老李訴至法院,要求其將防盜門拆除整改,恢復至與墻面平齊狀態。
該案經法官現場勘驗發現,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分別居住的601房屋與602房屋為同樓層的兩套相鄰房屋,入戶門分別位於兩面垂直墻體之上。經測量,發現601房屋房門關閉時幾乎與墻齊平,602房屋防盜門關閉時門框最厚處突出墻體約3.6厘米,602房屋防盜門門框的寬、高均大於601房屋和樓棟原始房屋防盜門門框。
在進行開門測試時,法官嘗試打開601房屋防盜門的過程中,601房屋防盜門與602房屋防盜門左側門框最小距離約0.6厘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國傢、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本案中,老李在裝修602房屋時,將防盜門更換為帶有門框的較墻面更為突出的新式防盜門,雖未有妨害老張出行的初衷,但未能充分考慮該樓宇的相關設計,致使改造後出現相鄰兩戶入戶門距離較小的客觀情況。結合法院現場勘驗結果,在601房屋開門的過程中,601房屋防盜門與602房屋防盜門左側門框距離過於接近,缺少合理空間,導致601房屋住戶進出時存在一定不便,疏於註意時更有受傷的可能。
結合以上情況,法院最終對老張要求老李對其安裝的防盜門進行整改、恢復至合理狀態的請求予以支持。同時提示老李,後續再行安裝防盜門,也需註意款式的選擇,避免影響相鄰住戶的正常出行。
案件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老李按照法院的判決及時更換瞭防盜門。
法官表示,在本案中,老李在裝修時,更換防盜門是其作為業主的權利,但老李更換的入戶門妨礙老張及其傢人的出行,老張有權以相鄰權受侵害為由起訴要求老李對防盜門進行更換。從本質上看,相鄰權屬於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相鄰建築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間必須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但其權利的行使亦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法官提示,隨著城市化的發展,立體的居住環境導致因建築物的通行、通風、用水、排水、采光和日照問題引發的矛盾越來越多,相鄰權糾紛的案件與日俱增。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和諧的鄰裡關系需要大傢的共同努力。
一方面,業主應規范自身行為,在行使權利時要盡量避免對他人造成妨礙,一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將承擔賠償責任,嚴重的可能引發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另一方面,鄰裡之間也要互相諒解,多換位思考,一旦發生糾紛應理性處理,積極協商,避免爆發激烈沖突,協商不成,也可保留相關證據,向村委會或居委會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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