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房子是我自己的,想怎麼改就怎麼改!”在成都一小區,有業主為瞭美觀或者方便在裝修時擅改入戶門原有朝向,導致公共通道狹窄,影響鄰居通行安全鄰裡間產生矛盾,對簿公堂。
入戶門內開還是外開?業主是否可以隨意改動?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10月31日,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獲悉,近日,法院審理瞭一起因改動入戶門產生的相鄰關系糾紛案。
阿永是601房屋業主,小瑞系該層602房屋業主,雙方房屋相鄰。房屋交付時,阿永房屋的入戶門為向外開,小瑞房屋的入戶門為向內開,後小瑞將602號房屋入戶門改為180度向外平開。阿永認為,小瑞私自將入戶門改成外開,嚴重影響瞭其視線和通行,要求小瑞對房門進行整改。經社區、物業管理部門等多方溝通協商,仍未達成一致意見。隨後,阿永遂訴至高新法院。
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兩間房屋入戶門垂直相鄰,601房屋人員在外出時必然要經過602號房屋入戶門外的公共通道,雖然602號房屋的入戶門改造後為180度平開,但其在開門時極易撞到601號房屋的住戶,且阻擋瞭公共通道的暢通,遂判決小瑞將602房屋的入戶門恢復至開發商設計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公民基本道德規范,是公民必須恪守的基本道德準則,也是評價公民道德行為選擇的基本價值標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友善”強調公民之間應互相尊重、互相關心、互相幫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社會主義新型人際關系。老話說“遠親不如近鄰”,與鄰為善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這一具體個案語境下對民事主體行為提出的內在要求。
法官提醒,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身權利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在處理相鄰關系時,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在此提醒廣大群眾,每個人都享有追求舒適生活的權利,但該項自由權利的行使也有界限,不應隨意超越權利邊界實施民事行為,否則將存在違規違法情形,甚至面臨被起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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