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私改入戶門向外平移60厘米 長沙天心法院判決排除妨害恢復原狀

□ 本報記者 文麗娟

□ 本報通訊員 徐雅玲

裝修房屋時可以擅自把開發商設計的入戶外開門改成內開門嗎?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近日通報一起案例:被告將其入戶門由外開改為內開,並外移60厘米,侵占瞭與鄰居的共有空間,法院判決被告在30日內恢復原狀。

王某系長沙某小區A棟903室戶主。2016年,王某隔壁的904室“換瞭新主人”,然而新鄰居並沒有給王某帶來好心情。

原來,903室與904室共用一個走廊,兩傢的入戶門呈垂直方向打開,兩扇入戶門相隔90多厘米。904室新主人李某在裝修房屋時將其入戶門由外開改為內開,向外移出60厘米左右,進而將其房門外約0.6平方米的公共面積變成其房屋室內面積,致使兩傢入戶房門變成僅相隔20多厘米,王某進出開關門時明顯感覺不便。

王某與李某多次溝通無果後,將其告上法庭。

天心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該房屋設計圖紙,原告所有的903房與被告所有的904房之間有一堵相隔90厘米的墻,被告在裝修房屋時將其進入房屋的門向外平移瞭60厘米左右,入戶走廊屬於共有部分,業主無權擅自占用,被告的行為侵犯瞭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停止侵權,排除妨害。

據此,天心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停止侵權、排除妨害,對於903房與904房之間的共用走廊恢復原狀(按房屋設計圖紙)。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該案件承辦法官曹淑偉提醒說,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人們在處理鄰裡關系時,應當睦鄰友好,不能損人利己。將通道攔截據為己有的行為,會對相鄰住戶的生活、出行等造成不利影響,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權利。(文麗娟 徐雅玲)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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