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共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一时之间,安全保障义务似乎成为维权的“金钥匙”。但司法实践中,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有其合理的边界,不能要求相关责任人为所有的责任买单。本期的案例,可以带给大家一些思考。
案 情 回 顾
某日,王老太一家从某大厦离开时,家人先行走出旋转门,王老太跟随在后,但在旋转门出口附近摔倒,随即被送医治疗。事后,王老太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诉讼。
王老太表示
大厦仅开启了旋转门,没有打开旁边的平开门,不利于行动不便的人通行,此外,旋转门上没有设置警示标语或提示,而且转速过快导致自己摔倒。在她摔倒后,大厦的工作人员没有救助行为。
因此她认为,该大厦的物业公司和大厦权利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大厦物业公司表示
该旋转门是手动机械旋转方式,不存在转速过快的问题,且门上张贴了标识并聘请了保安24小时值班。关闭两侧平开门是为了防止人流较大时导致人员行走冲突。事发时,王老太身边有家人陪同,但未尽到看护义务,存在疏忽。事发后,大厦保安和保洁均上前查看王老太的情况,因其家人已先报警,所以物业方没有重复报警。
因此物业方认为不应当赔偿王老太。
大厦权利人认为
大厦公共部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已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由物业方承担,旋转门亦由物业方进行养护。作为大厦产权人,所购买的设施设备都符合质量要求,运行良好,不存在转速过快的问题。
案 例 解 析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本案中的物业管理方及大厦权利人作为经营者及管理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如何判断他们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1.从法定标准或行业标准来看: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关闭平开门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规定,同时,在旋转门系手动方式运行的情况下,亦无证据佐证旋转门转速过快、缺乏制动的说法。因此法院难以采纳王老太的主张。
2.从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看:
事发后,王老太自认大厦方提供了一把椅子,保安和保洁均上前查看了情况,在家属已先行报警处置的前提下,并未将其置之不理,履行了一定的照看义务。故难以认定大厦的物业管理方和权利人在王老太受伤后的处置过程中存在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案件中所适用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综合以上情况,王老太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和权利人存在相应的过错。最终,法院驳回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以案为鉴
生活中,不仅是旋转门,还有很多场景,如商场扶梯、自动门等,经常发生老人或儿童等行动不便人员的意外伤害事件,有时是因为通行人员不熟悉设备特性,有时是因为未正确使用而造成,还有的是因为设备的质量问题。
经营管理者如果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相关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未排除安全隐患,对常规性风险未作出了合理清晰的告知,以及在损害发生之后未能及时采取一般人普遍认同的救助措施,理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但与此同时,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意味着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相应赔偿,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例如本案中,大厦的物业公司和权利人已经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过旋转门之“过”,就不应再予苛责。作为消费者,在涉足这些场所的时候,也应该充分做好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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