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的存在很多时候并不是为了限制某个人的自由,而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安全。在断头路上摆放的“禁止通行”的牌子就是为了保障行车人员的安全,在电网附近摆放的“禁止攀爬”的同样是为了保障顽皮孩子的安全,一道提示,一个阻拦,可以避免很多意外发生。
因此在所有学校的校门口无一例外都会有一条电动伸缩门,这种门就像是一个禁令,主要作用就是防止外校人员进入,遥控伸缩的功能又给学生和老师的出入提供了方便。很多小区里面也有这种门,既可以防护又可以自如开关,很是受用。
业主都有门禁卡,从外面可以刷卡进去,小区里面设有按钮,想要出去按下按钮便是,有些骑着电动车的人不方便按钮,门口的保安便会为其提供便利。所有地方都是这样的,进出一条门也不是什么难事,门关上了再打开就是,可是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进出门的动作,却让南京某小区内的一位业主丢失了性命。
事发当天其实事情并没有这么严重。保安亭的位置就在小区门口,也就是自动门的旁边,作为保安,职责无非就是为业主提供方便,保障小区的安全,所以为进进出出的业主开门就是职责内的事情。这天有一位业主骑着小电动车出门,保安很自然地就将门打开了。
这名业主通过之后,门已经自动缓缓关上,就只剩下刚好能通过一个小孩的宽度时,又有一名骑电动车的业主冲了过来,按理说他也不急于这一时,停一下等保安再将门打开便是,结果他直接撞在了门上,被门夹住了,车子倒了,他人也摔了下去。
撞到门的这位业主姓王,已经59岁,本来身子骨也还算硬朗,但是毕竟到了这个年纪,不出事倒还好,一出事就全身都出了问题。保安在第一时间对王某进行了帮助,拨打了急救电话,王某送到医院之后,经检查发现全身多个地方出现骨折。
骨折很痛苦,但也不至于危及性命,可是王某的身体在这一番折腾之后多个器官仿佛罢工一样,身体的免疫力也迅速下降,住几天院,出去之后又要住院,如此反反复复两个月的时间,两个月之后因为身体并发感染,最终因脓毒症休克去世了。
就因为在自动门上撞了一下就去世了,王某的家属无论如何都接辣眼这个事实,于是他们一举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要去世赔偿金和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4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网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一项条款适用于对保安个人的控诉,但是由于王某的家属起诉的是整个小区的物业,所以被告人就变成了物业公司,小区是一个公共的环境,所以适用于公共场所的侵权责任条款:
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物业确实在某些地方存在不足,并且这种不足是导致王某发生意外的原因,那么物业方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自动门的开关并不会造成业主的无故去世,在此之前也没有发生过这种事情,且门口有提醒进出慢行的字样,保安也都履行了自己开关门的职责并时时提醒业主注意安全,平时有老人小孩进出门都会将门设置成常开,就是为了保障其安全,可见物业对保安的要求和培训是很严格并且符合规范的。
而自动门的开关门时间间隔是固定的,按照正常的情况,一次开关门的时间周期足够一个人通行,在秦淮区网民法院进行检查鉴定之后,发现小区的门并没有任何问题,时间的设置也和合理,不存在抢开抢关的行为,因此设备本身也是没有问题的。
而《物业管理条例》中有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这就是对物业处理问题方面的要求,显然,保安在发现王某受伤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理,拨打求助电话,协助医护人员将其送往医院并第一时间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了情况反馈,物业公司为表人文关怀也在王某住院期间多次慰问,已经尽到了妥善处理的责任,因此在这个方面物业公司也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结合来看,物业公司并没有对王某造成侵权。王某是一个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准确的认知,对电动门是否已经处在关闭状态也可以有准确的预判,但是他明知通行困难还要强行穿插,这才是导致他最后摔倒的主要原因。
所以王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为自己的判断失误承担后果,物业公司无须承担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求。
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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