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辰法院、山东高法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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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小区
具有履行管理和维护义务
若是因物业公司的疏忽
导致孩子在小区内受伤
我们该如何维权?
近日,北辰法院温情化解了一起
涉未成年人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 件 详 情
2022年8月某日,小李父亲骑自行车带小李经过居住小区的大门时,电动门出现故障,将小李夹伤。
小李父亲当即将她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联系物业公司协商解决,要求物业赔付医疗费、营养费、伤害补偿等费用共4000元。但物业公司只肯支付医药费,拒绝支付其他费用,故小李将其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考虑到
原告小李系未成年人
且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
为避免小李因诉讼造成心理创伤
法官遂多次与物业进行沟通
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劝导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并向其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终双方就赔偿费用
达成一致意见
赔偿款当场给付
物业公司除了
应定时检修设施设备外
也应在做完公共区域的保洁后
尽到提醒义务
案 件 详 情
某日,某小区的物业保洁员正在冲洗地下停车场地面。此时,业主钟女士骑电动车载儿子小苏出门,由于地面积水湿滑,钟女士不慎滑倒,车辆压到小苏。经医院检查,小苏左腿多处骨折,出院后仍需休息疗养数月。
钟女士认为,物业在清洗地下停车场后,未及时清理地面积水,且没进行任何警示或防滑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这起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年幼的小苏身心受到损伤,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于是钟女士将物业起诉至法院
要求物业公司支付
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13万余元
法院经调查
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显示,物业保洁员清洗车库时地面湿滑,监控范围内未见到慢行提醒标识。钟女士骑速较快,左转拐弯时未见明显减速,车辆向左侧滑并压着小苏致其受伤。
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进行清洁作业时
未及时排除地面湿滑的妨害
也未及时设置提醒标识等
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钟女士也未尽谨慎注意义务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和钟女士
各承担50%的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对小区业主应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小区的管理中,对于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作出反映,如:定期维修,摆放警示桩、张贴告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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