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用范围:适用于各开发商的全线和全业态产品,包括别墅、花园洋房、高层住宅、商业产品等。
2.规范标准:
2.1除另有注明外,本工程材料及组合产品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最新规范标准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范标准: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22-95(2001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T50375-20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201-200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WB/T 1024-2006 《木质门》行业标准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eqv ISO 3130:1975)
GB/T 4897.1 刨花板 第1部分:对所有板型的共同要求
GB/T 4897.3 刨花板 第3部分: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家具及室内装修用板要求
GB/T 5824-1986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T 9846.1~8-2004 胶合板材
GB/T 11718 中密度纤维板
GB/T 14436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 总则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804 公差与配合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GB/T 5823 建筑门窗术语
GB/T 5824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9963-1998 钢化玻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年版
2.2如上述国家、行业或地方规范、规程、标准在招投标或现场指导当中存在相互重叠、矛盾的内容时,须按照较高质量标准执行。
2.3对于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准用检查要求的产品标,乙方须保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
3.技术标准:
3.1木材概述:
- 全部木材须是一级进口好材,完全干燥,彻底风干,方楞模锯,无树汁、环裂、缺边、松节、死节或超过25mm 直径以上木节及其他弊病木材。
- 含水率,木方与细木工板所用木材,除另行规定者外,一般重量当不少于600千克/立方米,平均含水率应在8%-12%,
- 湿度含量公式:(潮湿或现重-干燥重量x100)/干燥重量=含湿百分比(含水率)
3.2门基材:门基材应按设计要求和功能要求选用。
- 中纤板MDF:应符合GB/T11718-1999中规定的要求,使用E1级环保中纤板,密度至少为720KG/M³。内板粘着力:最少800Kpa;破裂模数:最小36Mpa;弹性模数:最小2300Mpa;湿度含量:最小6%,最多11%。
- 刨花板:选用的刨花板应符合GB/T 4897.1和GB/T 4897.3中规定的要求,与地面接触部分需作防水处理。
- 胶合板:选用的胶合板应符合GB/T 9846.1~9846.8-2004中规定的Ⅱ类胶合板要求,与地面接触部分需作防水处理。
- 木板扭曲,横弯和顺弯均按GB50206-2002《木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极轻度允许偏差值验收。
3.3木皮饰面:
- 饰面材料可选用木皮、三聚氰胺浸渍纸贴面、PVC、防火板贴面等,应按设计要求和功能要求选用。
- 选用木皮饰面材料时,木皮厚度应不小于0.6 mm,AAA等级,无死节,活节不大于5mm,0.2m²内不能多于2个,无刀痕,无发黑。
- 选用非木质材料时,应达到环保要求。
3.4粘结剂:所有粘结剂必须符合E1级环保要求;胶粘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品种胶粘剂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3 中规定的要求;
3.5油漆:应保证所采用的油漆涂料使用时不因阳光和灯光长期照射发生质变;静电喷涂,保证颜色的均匀一致,表面光滑;UV紫外线光固化环保漆,油漆硬度高,耐磨性强;耐黄变的PU油漆,百格测试漆膜附着力不低于90格,漆膜耐磨不低于1000转,硬度不低于2h,必须符合E1级环保要求;油漆质量应符合相关品种油漆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油漆中有害物质的限量应符合GB 18581中规定的要求;
3.6五金及钉类:采用4吋不锈钢材质轴承合页,厚度不小于3mm, 保证耐高温,耐磨。钉子用304拉丝不锈钢材质;锁体,A标产品采用合资厂品牌,B标产品采用国产品牌。
3.7门芯:
- A标产品采用环保防潮专用门芯板(桥洞力学板),隔音达到28分贝,游离甲醛释放量达到E1级;
- B标产品采用 门芯门架为杉木指接纵横龙骨,间距不大于250mm;开透气槽,防止门页弯曲、变形;
3.8门框:门框应采用主副门套设计。副门套应在墙体上先行安装,起到调节并统一门洞尺寸的作用(此项工作由精装分包完成);副门套应采用18mm胶合板或大芯板制作;主门套可采用实木指接拼板或中纤板MDF制作,外覆与门扇同质木皮。门框可按实际情况采用或不采用调节墙厚施工误差的设计,如不采用此设计,应能有足够有效的措施保证门框制作安装的质量与效率;门框与门扇间应有防撞点设计;主副门套均应有防腐防蛀防潮措施,特别是卫生间、厨房、洗衣房等有水潮湿房间门套下口距地300mm范围内以及现场需裁割部位,需满做防潮处理。合页位置工厂预留加工好便于现场安装。
3.9门隔音胶条:胶条采用插入式安装;
3.10门扇厚度:门扇最小厚度为42mm,合页三个,合页位置工厂预留加工好便于现场安装;
3.11环保要求:木门制作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除原料外,还应提供木门成品的苯、甲醛、TVOC等指标的国家权威机构检测报告。 材料进场后需进行送检。
3.12木料防腐:所有与混凝土或砌块有接触的木材,如木质垫条、木门框架、背框等的背面非露明表面,在安装前都应涂上两道经认可环保的木材防腐剂。采用防腐药剂处理的木板必须达到《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50206-2002标准。
3.13木料防白蚁:所有木料必须在工厂用环保的防治白蚁的药材处理过,预防白蚁。
3.14玻璃:玻璃质量应符合相关品种玻璃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玻璃应根据功能要求选取适当品种、颜色,宜采用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应符合 GB/T 9963-1998 标准的规定。
3.15门建议尺寸,房间门900*2200,厨房和卫生间门800*2200。
4.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为合格;
4.1核对已封存样板,
对门扇、门框进行外观检查,表面造型处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材料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2木门制作质量控制指标,符合下表要求:
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 项目 | 构件名称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普通 | 高级 | ||||
1 | 翘曲 | 框 | 3 | 2 | 将框、扇平放在检查平台上,用塞尺检查 |
扇 | 2 | 2 | |||
2 | 对角线长度差 | 框、扇 | 3 | 2 | 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量外角 |
3 | 表面平整度 | 扇 | 2 | 2 | 用1m靠尺和塞尺检查 |
4 | 高度、宽度 | 框 | 0;—2 | 0;—1 | 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量外角 |
扇 | +2;0 | +1;0 | |||
5 | 裁口、线条结合处高低差 | 框、扇 | 1 | 0.5 |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
6 | 相邻棂子两端间距 | 扇 | 2 | 1 | 用钢直尺检查 |
4.3安装精度控制指标:
洞口宽-副门套宽≤10mm ;
副门套安装垂直度、水平度≤2mm ;
主门套标准尺寸≤3mm ;
主、副门套每边固定点≥8个;
此外,还应符合下表要求:
木门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 号 | 检查项目 | 留缝限值(mm)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普通 | 高级 | 普通 | 高级 | ||||
1 | 门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 | – | 3 | 2 | 钢尺检查 | |
2 | 门框正侧面垂直度 | – | – | 2 | 1 | 用2米检测尺和塞尺检查 | |
3 | 框与扇、扇与扇接缝高低差 | – | – | 2 | 1 | 用2米检测尺和塞尺检查 | |
4 | 门扇对口缝 | 1-2.5 | 1.5-2 | – | – | 用塞尺检查 | |
5 | 门扇与上框间隙 | 1-2 | 1-1.5 | – | – | 用塞尺检查 | |
6 | 门扇与侧框间隙 | 1-2.5 | 1-1.5 | – | – | 用塞尺检查 | |
7 | 门扇下口与地面间隙 | 内门 | 5-8 | 6-7 | – | – | 用塞尺检查 |
卫生间 | 8-12 | 8-10 | |||||
4.4装饰面贴面表面外观要求
装饰面贴面表面外观要求
缺陷名称 | 缺陷范围 | 公称范围 | ||
框 | 门 扇 | |||
纵横框 | 门芯框 | |||
麻点 | 直径1mm以下(距离300mm) | 不限 | 2个 | 5个 |
麻面 | 均匀颗粒,手感不刮手 | 不限 | ||
划伤 | 宽度≤0.5mm,深度不划破PVC饰面100mm | 不允许 | ||
压痕 | 凹陷深度≤1.5mm,宽2mm以下,不集中 | 8个 | 3个 | 6个 |
浮贴 | 粘贴不牢 | 不允许 | ||
褶皱 | 饰面重叠 | 不允许 | ||
缺皮 | 面积不超过5mm2 | 不允许 | ||
翘皮 | 凸起不超过2mm | 不允许 | ||
亮影/暗痕 | 面积不超过5mm2 | 不限 | 2处 | 3处 |
离缝 | 拼接缝隙 | ≤1mm | ≤0.5mm | ≤1mm |
透底 | — | 不允许 | ||
树心 | — | 不允许 |
4.5漆面表面外观要求
漆面表面外观要求
名 称 | 要 求 |
漆膜划痕 | 不明显 |
漆膜鼓泡 | 不允许 |
漏漆 | 不明显 |
污染(包括凹槽线型套色部分) | 不许有 |
针孔 | 色漆,直径≤0.3mm,每片门表面≤8个;面漆,不允许 |
表面漆膜皱皮 | ≤门板总面积的0.2% |
透砂 | 不明显 |
漆膜粒子及凹槽线型部分 | 手感光滑 |
套色线型结合部分塌边 | 套色线型部分分界线流畅,均匀一致 |
色差 | 一般允许 |
4.6启闭性能
1) 试验用门按使用状态安装在使用位置上,门呈关闭状态,在垂直于门扇执手位置处,施加50N的力之后,观察门扇能否灵活开启,启闭力应不大于50N,见图3。
启闭力示意图
- 反复启闭应不10少于万次,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
5.其他硬性要求:
- 门套的加工制作按照发包方审核认可的有关图纸和专项分包已制作的样品质量执行,供货、安装产品与发包方认可的样品如有不符,发包方有权拒绝收货。
- 木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木门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填嵌应饱满,木门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结合牢固、严密。
- 门锁、五金所有木作小五金采用发包人指定品牌 ,并提交样品供发包人确认。
- 每扇房门均须配置一副门吸或门阻,安装位置根据现场实际位置确定;
- 门套企口边嵌填橡胶防撞条;
- 每扇房门配置三只100mm纯铜合页(3mm厚),安装位置:上部第一只合页距门顶边180mm,第二只距第一只350mm,底部一只合页距门底边180mm;
- 卫生间、厨房、设备间、地下室等有水潮湿、潮气大房间门套靠墙面需满做防潮处理,如部分卫生间套线需现场裁割的,专项分包应在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潮处理,避免由此引起后期套线受潮变形等质量问题。
- 门装配后,不应有妨碍启闭、插销上锁的下垂、翘曲或扭曲变形。
- 门上相邻构件着色表面不应有明显的色差;门扇表面无划痕、碰伤、破缺,油漆颜色均匀一致,木纹清楚,光泽均匀一致、光滑、无刷纹、裹棱、流坠、皱皮。
- 门扇安装必须牢固,铰链位置正确,关闭紧密,无侧翘;门扇开启灵活,无噪声,锁上后无风动现象,门锁表面无划痕、碰伤、破损。
- 成品门套线加工、安装前,专项分包需对成品套线45度拼接、安装等方案进行报审,经发包方确认后方可加工、安装。
- 门扇及门框需开凿与之相对应规格的合页槽口、锁孔、插销槽孔等所需五金预留口。
- 门用玻璃、五金、密封等部件,其质量应与门的质量等级相适应。
6.产品构造参考 详见构造参考图册和标准明细
附件1:木门标准明细
木门产品标准明细 | ||||||
序号 | 产品标准 | 门体 | 饰面 | 五金 | 结构参考图 | 备注 |
1 | A标产品 | 门芯板+8mm高密度板 | 混油(0.6木皮+清漆或带造型) | 合资 | ||
2 | B标产品 | 框架+8mm高密度板 | PVC或免漆门 | 国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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