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为小区安装感应门能够有效杜绝外来人员随意进出,保障了业主的安全。但感应门不可“一装了之”,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因管理维护不善导致意外事故,物业依旧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022年3月30日,南通的薛老太太准备出门进行核酸检测。巧的是,薛老太太选择了自己不常走的小区西大门,她也并不知晓物业已经在西大门处安装上电动感应门。
随着外面有业主回家,小区的电动感应门缓缓打开,薛老太太便从中通过。不曾想,在穿过感应门时,大门突然自动关闭,薛老太太直接被“撂倒”,经医院检查,老太太的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
然而薛老太太倒地后,大门处留守的门卫只是走出门卫室看了一眼,没有过问薛老太太的伤情,也没有及时将感应门的电源关闭,导致感应门随后多次碰撞薛老太太的腿部。
因薛老太太年龄较大,医院只能选择保守治疗方案,老太太在家中躺着静养。期间,由其儿子、儿媳对老太进行日常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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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不成,薛老太太一纸诉状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26000多元。该案审理中,物业公司作出解释,称薛老太太自己错将入口当作出口,随意从入口处往外走,导致被门碰倒,故损失应由薛老太太自己承担。
南通如皋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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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安装感应门后未对小区业主广而告之,也未在大门处张贴标识。虽然薛老太太的确缺乏对感应门的认知,但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充分的提示、管理和维护义务,且物业公司的安保人员在事发后未能及时关闭感应门电源,导致二次伤害发生,故最终调解物业公司对薛老太太主张赔偿的费用承担6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薛老太太自行承担。
来源:南京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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