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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机电人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8.5.3条规定: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有的项目在遇到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时,为了规避在走道设置排烟措施,会在疏散走道的中间设一道防火门,将疏散走道分为两段,每段的疏散走道长度均不大于20m。
这样是否疏散走道就不用设置排烟设施了呢?并非如此。审图会提出意见,要求每段疏散走道均应设置排烟设施。
对此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版)中就有答复:【微分享】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水暖电现行规范疑难点)
1.5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8.5.3条,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如将超过20m的走道设防火门分隔成不超过20m的内走道,进而不设排烟设施是否可行?部分走道连接大堂等空间,其走道长度是否应包括大堂的长度?
答:超过20m的走道通过设防火门分隔成不超过20m的内走道而不设排烟设施的做法不可行。走道连接大堂等空间时,走道长度不包括大堂的长度。
问题就在于对规范条文以及排烟目的理解问题。在50016的条文解释中这样说:根据试验观测,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的最大行走距离为20m~30m。为此,本条规定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
又根据规范第6.4.10条规定,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即使甲级防火门对于火灾和烟气沿疏散走道蔓延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但实际上疏散人群仍在同一走道中行走,否则挡烟垂璧也起到了同样的作用。因此在疏散走道的中间设一道防火门,仍视为一条疏散走道,计算长度为总长度。如果在原来的疏散走道中间设一道防火墙将疏散走道分为两段,才可以说分割后的疏散走道不是原来的疏散走道。
但也有人认为这样是可行的。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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