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建设中,遇到房屋一单元两户、三户甚至更多的户型实属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入户门的位置和尺寸是根据建设要求进行精准设计和审批的,若一方更改入户门尺寸或者位置,不仅会影响其他住户的通行,还影响他人对共有区域的使用。
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业主擅自外移入户门占用过道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谢夫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其房屋前移的入户大门并恢复共有部分通道通行原状。
案件回顾
小李购置了一套位于株洲天元区某小区的房屋,小李与小谢夫妇系同栋、同层相邻房屋的业主,两户共用一侧外墙,该房屋设计两户共有部分区域直径距离为0.9米。2020年6月,被告小谢夫妇为利用空间,在装修时未取得相邻小李的同意下,擅自将自家入户大门向外移出0.6米,导致其房屋入户与小李家入户相距仅0.3米。如此一来,小谢夫妇不仅占有了共有部分,同时,在还入户门向外开启时,因入户距离缩短,严重影响了小李一家的通行便利。为此,小李多次与小谢夫妇沟通,但均无果,无奈之下,小李将小谢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庭审中,小谢夫妇辩称,本小区内将门外移不止其一户,前移入户大门也不会影响原告的通行、采光及通风。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建筑物区域内的通道、楼梯属于共有部分。本案中,小谢夫妇擅自将房屋入户大门向外移0.6米,构成对相邻各方共有部分占有,侵犯了原告小李等业主对共有部分共有和管理的权利,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
本案中小谢夫妇出于自身生活需求考虑,将入户门外移0.6米,造成影响邻居通行,其妨害行为已超出原告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远亲不如近邻,做邻居是一种缘分,与邻相处,我们在获得自身便利同时,更要注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应当先行自行协商或者通过社区进行调解。在协商不成或者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可诉讼至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来源: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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