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法院日前调解一起侵犯隐私权纠纷,裘某(化名)以邻居李某(化名)安装带摄录等功能的入户门密码锁,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密码锁能摄录裘某家人的进出等情况,构成侵犯隐私权,经调解,李某同意停用密码锁的摄像头。
去年10月,裘某发现邻居李某家换的入户门密码锁有摄像功能,认为自己与家人的生活被记录、上传,要求拆除,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官勘验发现,双方的入户门呈直角相邻,共用公共走道。李某家的入户门电子密码锁带摄像头,具备移动侦测、远程查看和抓拍记录功能,可查看、摄录裘某家入户门开启和公共走道内的情况,在共用走道停留可触发摄像头的摄录功能,影像存储于密码锁自带的APP内。
法院审理认为,可认定密码锁的拍摄范围包括裘某家房屋,其家人的进出等情况处于监控之下,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即使李某没有侵犯隐私的主观故意,但摄像头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对裘某及其家人日常生活的自在安宁产生不良影响,形成对隐私权的威胁。开庭审理后,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握手言和,李某同意停用密码锁摄像头。
法官提醒,住房楼梯间虽然并不是彻底的“私人空间”,但会发生大量私人活动,居民在此场所也享有充分的隐私权。未经他人同意,在公共部位安装摄像头且超出合理范围,可能妨害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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