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门、防火窗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其耐火极限分别对应1.5h、1.0h、0.5h。
(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在关闭后应能从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3)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4)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
(6)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钢质普通型防火卷帘(单层)耐火极限为1.5-3.0h,钢制复合型防火卷帘(双层)耐火极限为2.0-4.0h;无机复合防火卷帘(多种复合材料)耐火极限为3.0-4.0h,无机复合轻质防火卷帘(双层,不需水幕保护)耐火极限为4.0h。
(7)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动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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