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随笔#最近一高层住宅小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有人专门上门拆收户内防火门,50元包拆包运走。据说生意还不错。说实在的真有点浪费。可是大部分业户装修都用不上,自己卖废品也不值钱。
住宅户内防火门干啥用的?
原来,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至验收阶段,54米以上高层住宅户内都会设计一间标注为“避难间”的房间,户门装的是乙级防火门。
从设计规范上看,是一个着火后相对安全且能等待救援的这么个房间。(火灾实践中还未曾遇到过有用的)
但住宅交付使用后,业户需要二次装修,所有的“避难间”却都改了模样,防火门拆了,需要换与家装更协调更漂亮的装饰门。
到底怎么回事儿
我代替大家问一问各方的专家,住宅到底需要设置“避难间”吗?
按照消防法理,如果该门属于规范强制条款,要求必须设置,就不会允许住户拆换防火门。
如果不属于规范强制条款,未要求必须设置,那为什么还要强行设计呢?
其实,查一下消防规范就知道了,原来100米以下的住宅是不需要强制设置“避难间”的。
设计师们一直在偷换概念。
规范要求的只不过是:对于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不强制要求设置避难层(间),但由于此类建筑较高,为增强此类建筑户内的安全性能,规范对户内的一个房间提出的非强制性要求。
原来如此
住宅户内设计的并不是“避难间”,有些设计师老师在故弄玄虚,非要标注“避难间”。因为规范5.5.32条就没有给这个房间起个法定的名字。
所谓“法不责众”,难怪用户都毫无顾忌的拆掉了,况且法律又无强制性。
《建规》关于“宜”和“不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现在我们分析一下条件是否许可。什么样的条件算许可?
首先私人空间不应强制,毛坯房交房后装修与内装修不协调,几乎100%都要拆了换门,拆与不拆没法控制;
其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也未强制要求设计,属于原《建规》中的非强制性规定;
第三,火灾中几乎不起作用,既使防火很难防烟,没人敢冒险待在屋内等待救援,明知没有结果和实际效果的设计标准不如废止。
正确做法是
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32条1、2是部分是可以做到的,也是有必要的,可以执行。
户内乙级防火门规范提了一个“宜”的方案,不如交给用户自己定夺。采购的装饰门品牌如有乙级防火门,条件许可可以安装。如果采购的装饰门品牌无乙级防火门,条件不许可,那就不安装。
如果强行设计安装,造成工程验收后,住户自行拆掉,美其名曰,“用户消防安全自己负责”,实际上这是最大的不负责。
而且防火门生产方施工方明知应付检查,防火门质量做得也是一塌糊涂。其实这就是“捂着耳朵偷铃铛”,自欺欺人的做法。
另外,在执行非强条时,尊重客观实际是衡量条件是否许可的最关键条件。
否则,花几百元安装的乙级防火门,50元拆卖了,羊毛出在羊身上,老百姓买单,也是资源的浪费。
总结一下
100米以下的住宅是不需要设置“避难间”的。图纸中设计师们标注的“避难间”是偷换概念,虚高设计。
从实际出发,看装饰门生产厂家有没有乙级防火门,住宅户内房间乙级防火门由业主自主决定安装。
这也许就是“存在即合理”的理论,由规范的非强制条文看,也基本都是允许的。
为了避免浪费和消防设计验收的尴尬,建议规范组对该条进行修订,干脆废止该条文。
《建规通用规范中》就没有该条文。既如此,不强制了,这种不接地气的奇葩规范条文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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